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及初步审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给我们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布局的需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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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许春华 叶蜀君 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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