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经审慎分析,现就聘请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请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聘请审计机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李平、周春生、徐强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