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之前收到了《关于聘请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相关资料,经审阅,现就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可以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的要求,聘请大华为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李平、周春生、徐强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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