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中兵红箭 公告编号:2019-87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告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次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需向原告赔偿损失9,753,574.20元,并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170,706.13元,共计9,924,280.33元。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判决书的情况计提预计负债9,924,280.33元。因本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效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12月6日收到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
沙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五份,长沙中院已对122名
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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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8]3号),湖南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披露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03)。
截至本公告日,共有123名投资者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长沙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诉请索赔金额15,771,711.4元,其中,36宗以李玉顺为共同被告,涉及金额4,572,586.39元。截至2019年11月14日,已开庭审理并判决案件122宗,原告诉请索赔金额15,256,963.81元;已起诉未开庭案件1宗,原告索赔金额514747.59元。
(一)长沙中院于2019年2月27日开庭审理了5宗案件,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原告 被告 诉讼金额(元)
1 1名原告 公司 194,754.45
2 4名原告 公司 331,926.93
合计 526,68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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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沙中院于2019年9月17日开庭审理了109宗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告 被告 诉讼金额(元)
1 36名原告 公司、李玉顺 4,572,586.39
2 73名原告 公司 9,459,085.69
合计 14,031,672.08
(三)长沙中院于2019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了8宗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告 被告 诉讼金额(元)
1 8名原告 公司 698,610.35
二、判决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6日,公司收到长沙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五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湘01民初698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1名原告赔偿损失合计41,987.59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3元,由原告承担3,312.55元,被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1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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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2019)湘01民初183号等4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3名原告赔偿损失合计189,797.99元(具体每案原告的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法院认定赔偿金额”);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详见附表。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2019)湘01民初691号等36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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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向33名原告赔偿损失合计2,406,210.84元(具体每案原告
的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法院认定赔偿金额”);
2.被告李玉顺对被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详见附表。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2019)湘01民初693号等73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70名原告赔偿损失合计6,722,339.30元(具体每案原告的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法院认定赔偿金额”);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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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详见附表。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2019)湘01民初3157号等8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8名原告赔偿损失合计393,238.48元(具体每案原告的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法院认定赔偿金额”);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详见附表。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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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主诉未结的案件共6起,均属买卖合同纠纷,金额合计2,349,984.4元。其中:已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4起,金额合计1,792,984.4元;处于审理阶段案件2起,金额合计557,000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被诉未结的劳动争议案件2起,金额合计745,922元,均处于审理阶段。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长沙中院对上述122宗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9,924,280.33元。本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效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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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01民初6982号、(2019)湘01民初183号等4案、(2019)湘01民初691号等36案、(2019)湘01民初693号等73案、(2019)湘01民初3157号等8案]。
2.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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