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终止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自相关合伙协议签署以来,产业基金的设立尚未有实质性进展,全资子公司棒杰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棒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合作各方亦未进行实际出资,终止该产业基金的设立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资子公司终止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
意全资子公司终止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韩 建 陶宝山 孙 锋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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