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确认2019年度审计机构服务费用的意见
经会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况,我们认为:公司选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作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已于第六届十九次董事会和2018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此基础上确认的2019年度审计机构服务费用为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费用160万元,该事项符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业务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经会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在关联方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业务,预计2020年度资金存款累计发生额最高不超过180亿元,构成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该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资金结算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
经会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资金结算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真实客观,公司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开展存贷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28亿元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经会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系统内总额不超过28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构成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该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有助于补充流动资金,支持公司生产运营,缓解资金压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 瑛 马 洁 李大明
2019年12月7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