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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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19-65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9年12月9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9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8日-2019年12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9年12月9日上午9:30-11:30及下午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19年12月8日15:00至2019年12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西路669号,公司行政楼二楼股东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3日。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邰正彪先生。
    
    (7)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4人,共计代表股份175,138,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792%。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人,代表股份174,815,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07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2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1,479,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9%。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6,9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748%;反对29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8,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333%;反对29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邰正彪先生、邰紫鹏先生、黄东保先生、黄春燕女士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拟注销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6,9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748%;反对29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8,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333%;反对29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邰正彪先生、邰紫鹏先生、黄东保先生、黄春燕女士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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