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化智联: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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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公司债券发行监管政策和公开发行条件,具备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二、 关于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有关公司债券政策和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要求。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杭州众成物流供应链管理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杭州众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调整为杭州传化旺载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实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实际运营需要,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程。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将“杭州众成物流供应链管理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杭州众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调整为杭州传化旺载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实施。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周春生、李易、辛金国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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