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东莞联鹏以自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向银行贷款,是为了满足其在生产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实际资金需要,行为合理。符合公司业务及经营发展的需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审议的这一议案。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东莞联鹏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申请贷款是生产项目工程建设所需,公司本次为其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行为合理,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东莞联鹏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这一事项。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为全资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及总经理聂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64.07%)拟为本次担保事项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收取任何费用。鉴于聂泉先生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前述担保情况暨关联交易行为合理,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聂泉先生为东莞联鹏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这一关联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杨文 曾细根 娄超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 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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