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冠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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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7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2月9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召集,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12月6日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递送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的董事九人(发出表决票九张),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九人(收回有效表决票九张)。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姚晓琴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其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邓海雄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其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公司副董事长邓海雄先生、总经理姚晓琴先生简历
    
    1、邓海雄先生简历
    
    邓海雄先生,男,1970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邓海雄先生2009年8月至2011年5月任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8月至2016年2月任广东金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5月至今任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8月至今任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2015年12月至今任余江县金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5年10月至今任上海塑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5月至今任上海钱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4月至今任余江县海润企业管理中心投资人; 2019年2月至12月任公司总经理;2019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邓海雄先生曾荣获第六届中国民营经济高峰会授予“优秀民营企业家”代表称号,并先后担任汕头市广东省工商联执委、广东省上海商会常务副会长、汕头市台港澳经济研究会副会长、汕头市中外企业家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汕头市金平信用协会副会长、汕头市金平发展促进会副会长、汕头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汕头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邓海雄先生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182,846,386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94%,其中直接持有公司7,196,60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7%;通过持有余江县海润企业管理中心100%股权分别持有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70%的合伙份额及余江县金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3.33%的合伙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75,649,78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67%。邓海雄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邓海雄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邓海雄先生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姚晓琴先生简历
    
    姚晓琴先生,男,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姚晓琴先生1997年至1999年任汕头春源集团会计员;1999年至2013年历任广东柏亚集团财务会计、财务经理、财务总监;2014 年任广东金源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5年至今任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姚晓琴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姚晓琴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姚晓琴先生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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