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姚晓琴先生简历、证书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具有多年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接受的专业教育及学识符合公司治理和经营发展的需要,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且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名聘任总经理的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姚晓琴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此页无正文,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夏海平 洪连鸿 陈国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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