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第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第三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4号)的规定修订的《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第三次修订稿)》,修订程序及修订后的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
韦 烨 孙占刚 刘 浩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0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