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A股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公司管理层提请,就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A股证券简称的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拟变更的公司名称及A股证券简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变更理由合理,符合公司战略及业务发展定位,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及A股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及A股证券简称的事项。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独立董事:王建新) (独立董事:钟洪明) (独立董事:唐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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