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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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合法拥有的公司正在使用的与主营业务光电显示材料及其装备相关的专利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修订并公布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公司作为本次资产重组的资产购买方,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作为本次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东旭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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