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
出售资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的公司正在使用的与主营业务光电显示材料及其装备相关的专利资产。现就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的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说明如下:
2019年1月1日,依据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长授权审批,同意转让上市公司持有的武汉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科技”)100%股权,本次转让不构成重大资产出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持有武汉科技股权。
2019年6月28日,依据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长授权审批,同意转让上市公司持有的中诚国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国建”)70%股权,本次转让不构成重大资产出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持有中诚国建股权。
2019年9月20日,依据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长授权审批,同意转让上市公司持有的江苏吉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吉星”)100%股权,本次转让不构成重大资产出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持有江苏吉星股权。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上述转让事项已实施完毕。除上述转让事项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未发生其他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重大资产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为上市公司剥离盈利能力不强的资产,与本次交易无直接关系,交易涉及的资产不存在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
属于相同或者相近业务范围的情形,无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
特此说明。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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