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或“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合法拥有的公司正在使用的与主营业务光电显示材料及其装备相关的专利资产。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东旭集团合法拥有的公司正在使用的与主营业务光电显示材料及其装备相关的专利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审批事项,包括并不限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等,相关事项已在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重大风险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三、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购买的标的资产是为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发展所必须的专利,是实现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技术保障。本次交易有利于保障公司主营业务的独立性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独立性,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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