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停牌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
的说明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或“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合法拥有的公司正在使用的与主营业务光电显示材料及其装备相关的专利资产,公司股票于2019年11月26日开市起停牌。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应对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进行专项分析,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上述要求,东旭光电对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结果如下:
项目 2019年10月22日 2019年11月18日 涨跌幅
东旭光电(元/股) 5.28 4.80 -9.09%
深证成指 9,642.09 9,715.27 0.76%
申万电子指数 3,032.58 3,162.90 4.30%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及同行业板块影响,即剔除深证成指(399001.SH)、申万电子指数(801080.SI)的波动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本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分别为-9.85%和-13.39%,均未达到20%。
综上,公司本次重组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的累计涨跌幅相关标准。
特此说明。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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