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锋股份”)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何灿舒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华锋股份于2019年12月9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华锋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华锋股份董事会已于2019年11月2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9日下午在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工业园二期华锋股份综合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华锋股份董事长谭帼英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华锋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华锋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3,882,520股,占华锋股份股份总数的47.5958%。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名,均为2019年12月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华锋股份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1,211,820股,占华锋股份股份总数的34.7322%。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670,700股,占华锋股份股份总数的12.8636%。
(三)华锋股份部分董事、全部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华锋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83,882,52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对董事会办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83,882,52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华锋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锋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 毅
负责人:邢志强
中国 广州 何灿舒
二○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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