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公司2019年12月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职业的审计团队和专业的技术能力,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具备承担公司财务报告等审计的能力,能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事项。
公司继续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程序上符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詹伟哉、朱桂龙、朱乾宇
日期: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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