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本次交易将提高公司资产完整性,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本次交易的预案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已经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本次交易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进行了回避表决。
7、同意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实后实施。
8、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相关工作尚未完成,待审计、评估工作全部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届时我们将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再次发表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鲁桂华:
史静敏:
韩志国: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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