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拟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公司与其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将提高公司资产完整性,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公司就本次交易制定的预案、框架性交易协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具备可操作性。
4、公司董事会在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鲁桂华:
史静敏:
韩志国: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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