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尔 胜: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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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20-012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摩山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摩山”)和上海摩山全资子公司霍尔果斯摩山商业
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摩山”)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
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沪民终 21 号)和《民事裁定书》([2020]沪民终 2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江苏法尔
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披
露 的 《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全资 孙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62)。

    原告上海摩山、霍尔果斯摩山分别与被告腾邦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腾邦物流公司”)、腾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集团公司”)、腾
邦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资管公司”)、钟百胜的商业保理
合同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受理后,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公共开庭审理上述
两个案件,并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发出了《民事判决书》([2019]沪 74 民初 403
号)和《民事判决书》([2019]沪 74 民初 402 号),分别判决上海摩山和霍尔果
斯摩山胜诉。2019 年 11 月 13 日,腾邦物流公司因不服上海金融法院做出的上
述两项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上海摩山、霍尔果斯
摩山分别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诉人腾邦物流公司部因未
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按上诉人腾邦物流公
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裁定情况


                                      1
    (一)上海摩山诉讼案《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上海摩山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沪民终 22
号主要内容:

    上诉人腾邦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摩山及原审被告腾邦集团公司、腾邦
资管公司、钟百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 74 民初 40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腾邦物流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并向
本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费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的缓减免交上诉费
理由不合符相关法律规定,未予准许并向其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在收到
催交通知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腾邦物流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
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霍尔果斯摩山诉讼案《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霍尔果斯摩山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沪民
终 21 号主要内容:

    上诉人腾邦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霍尔果斯摩山及原审被告腾邦集团公司、
腾邦资管公司、钟百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 74 民
初 40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腾邦物流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并向
本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费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的缓减免交上诉费
理由不合符相关法律规定,未予准许并向其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在收到
催交通知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腾邦物流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
起发生法律效力。


                                   2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等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8 年度、2019 年 1-10 月,上海摩山和霍尔果斯摩山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
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上述案件涉及的保理款本金合计分别计提了减值准备金额
1,800 万元、7,200 万元。本次裁定均为终审裁定,公司后续将依法加大上述两
项案件执行力度,力争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正在推进出售上海摩山 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如能按现有方
案顺利实施完成,本次裁定将不会影响公司 2019 年度及期后利润。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民终 21 号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 22 号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1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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