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力 士: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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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20-015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琼瑛女士主持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2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2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2 月 2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2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余渚工业园区)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50,304,14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667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9,007,9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879%。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96,2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795%。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96,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795%。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逐项表决情况:
    1.01 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 249,558,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20%;反对 71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7%;弃权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549%;反对 71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612%;弃权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39%。
    1.02 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249,555,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08%;反对 7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9%;弃权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4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234%;反对 7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927%;弃权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39%。
    1.03 回购股份的价格、价格区间或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249,523,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79%;反对 75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7%;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392%;反对 75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626%;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81%。
    1.0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 249,413,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42%;反对 8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5%;弃权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915%;反对 8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246%;弃权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39%。
    1.05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 249,443,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561%;反对 8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6%;弃权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3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828%;反对 8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333%;弃权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39%。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249,400,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88%;反对 87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9%;弃权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9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500%;反对 87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661%;弃权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39%。
    1.07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 249,443,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561%;反对 8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6%;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3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828%;反对 8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191%;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81%。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49,419,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67%;反对 82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2%;弃权 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852%;反对 82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639%;弃权 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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