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公司子公司提供年度融资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是为了确保香港蒙发利、MEDISANA、香港OGAWA、厦门奥佳华设备、漳州奥佳华设备 2020 年度的融资需求,有效地降低融资成本。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为子公司提供年度融资担保额度,并同意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交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子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合理,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2020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是为规避人民币汇率波动带来外汇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外汇风险带来的成本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即公司从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总金额控制在 42,000.00万美元以内,符合有关制度和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激励对象陈燕玲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为此陈燕玲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将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0.20万份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20万股。本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注销/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志云 薛祖云 常小荣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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