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不存在被禁止参加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需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名:
叶红军:
郝文义:
杨 阳:
陈建飞:
程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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