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债券发行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通过发行本次公司债券,可以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债券发行的工作效率。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事项。
二、关于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新希望投资集团为公司子公司提供借款,有助于子公司提高融资效率,有效补充业务发展所需流动资金,满足其日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且该笔借款年利率不高于新希望投资集团实际融资成本,普遍低于各子公司银行融资利率水平,新希望投资集团并未从本次借款中获得利益,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借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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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丹 汪光宇 路加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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