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以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系为了满足经营业务及资金周转需要,有助于子公司提高融资效率,有效补充业务发展所需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借款利率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融资成本,普遍低于各子公司银行融资利率水平,公司控股股东并未从本次借款中获得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杨芳、方强、盛子夏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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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李丹 汪光宇 路加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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