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部分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3月27日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该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宋文山、李军、曲国霞、姜爱丽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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