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等有关规定,作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北京国资公司申请借款展期的议案》、《关于向丰城公司实施专利许可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北京国资公司申请借款展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借款展期之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允,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规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展期事项。
二、《关于向丰城公司实施专利许可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丰城绿色动力环保有限公司实施专利许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之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规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丰城绿色动力环保有限公司实施专利许可。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区岳州
2019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谢兰军
2019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傅 捷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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