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还本付息管理制度
本公司为加强对债券还本付息的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关于还本付息的各项操作流程,防范和化解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信用风险,从而保证公司各项债券融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应当严格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按时做好还本付息工作,树立诚信履约的市场精神,切实保障债券投资者利益。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还本付息工作,其他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还本付息工作的开展,切实履行按时还本付息的相关义务。
第三条 财务部应当于当年结束之前制定公司下一年度的债券还本付息计划,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
第四条 公司对于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划转,应当按照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和偿债专户监管协议的约定,使用在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开设的偿债资金专项账户进行。
第五条 公司偿债资金专项账户不得与其他任何资金混同,须做到专项账户专项使用、专款专用,并且还本付息资金的划转路径应当清晰可查。
第六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还本付息前2个月落实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并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权代理协议、监管协议的资金划付时间规定,按时落实资金。若出现还本付息资金落实出现困难的情况,财务部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召开会议研究落实还本付息资金,切实保证按时履约,杜绝产生信用违约风险。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监管机关和托管机关的要求,提交还本付息过程中的各项文件。
对于国家发改委体系下的企业债券,公司在接到主承销商发来的《关于企业债券付息兑付资金落实情况的回执》后,进行信息确认,并及时将回执盖章扫描发送至主承销商。
第八条 对于登记托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公司在首次付息前需要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通过电子化业务系统申报债券存续期相关业务的承诺》上填写信息并加盖印章,公司通过电子化的形式提交债券付息兑付业务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付息申请进行审核。
公司在接到主承销商发来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确认表》后,应当填写信息并盖章扫描发送至主承销商,作为提交付息兑付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工作期间按时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做到符合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以及方便投资者及时掌握本公司债券还本付息的相关动态。
公司应当在主承销商的指导下按时进行还本付息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付息公告、分期偿还本金公告和回售相关公告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还本付息资金划付时间与划付路径的规定,进行还本付息资金以及相应服务费的划付工作。公司应当保证还本付息资金和服务费按时划转到债券托管登记公司指定账户,避免出现延迟到账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为配合债券托管公司查询发行人还本付息资金的实时到账情况,公司财务部在付款后需将银行划款凭证扫描并发送至主承销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建立旨在加强本公司对债券还本付息的管理工作,切实履行作为债券发行人的主体责任和增强守法合规的市场意识。公司应当与债券市场监管部门、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及其他市场中介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和顺畅的沟通,积极配合并及时完成债券还本付息的相关工作,保证本公司在债券存续期间及时准确地完成还本付息工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债券信用风险。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并且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在处理与还本付息事务有关的过程中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及时配合公司还本付息专门的负责人员做好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债券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债券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债券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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