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509 股票简称:天广中茂 公告编号:2019-138
债券代码:112467 债券简称:16天广01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0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9﹞粤52民初334号),原告郑喜煌起诉公司及子公司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邱茂期、邱茂国,要求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万元及利息,但公司对上述借款予以否认事项表示关注,要求公司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公司现对《关注函》事项说明如下:
一、请你公司与邱茂期、邱茂国核实是否向郑喜煌借款,是否曾在相关借款协议上签字,是否存在冒用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协议的情形,并核实《民事起诉状》所载明的收款人冯楚廷、张炎是否为你公司大股东或董监高的关联方,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如是,请说明你公司是否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请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邱茂国、邱茂期近日分别向公司出具了《邱茂国关于交易所关注函所提相关问题的回复》、《邱茂期关于交易所关注函所提相关问题的回复》,情况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针对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粤52民初334号的《民事起诉书》及所附《借款合同》等应诉材料所涉内容,邱茂国、邱茂期声明如下:
(1)邱茂国、邱茂期与郑喜煌并不认识,从未向郑喜煌申请借款,未与其签订相关借款协议,亦未使用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名义与其签订相关借款协议。
(2)《民事起诉状》所附《借款合同》落款时间邱茂国、邱茂期身在广州,没有去到《借款合同》签约地广东省普宁市。
(3)邱茂国、邱茂期与《民事起诉状》及所附材料所载明的收款人冯楚廷、张炎如并不相识,该两人不属于邱茂国、邱茂期的关联方,邱茂国、邱茂期未曾收到郑喜煌的借款,也从未委托冯楚廷、张炎如或其他任何人代为收取郑喜煌对邱茂国、邱茂期的借款。
根据邱茂国、邱茂期相关书面回复说明,其不存在冒用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协议的情形。
2、经核实,《民事起诉状》所载明的收款人冯楚廷、张炎如并非公司大股东或董监高的关联方,故上述行为不属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故公司并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3、律师意见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认为:郑喜煌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存在较多问题及矛盾,该案件须经法院审理后才能认定相关事实,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是最终确定责任的依据。该民事案件尚未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及第13.3.2条规定“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请全面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情形。
【回复】
经自查,公司未发现存在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请你公司对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八章的规定,说明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有效,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回复】
经对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八章的规定,公司核查了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公司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制定了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了一系列内部监督体系。目前的内部控制措施符合相关规定,内控制度完善、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将不排除采取有关司法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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