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的公司正在使用的与主营业务光电显示材料及其装备相关的专利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及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就本次交易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具体说明如下:
1、2019年11月25日,公司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股票代码:000413、200413)自2019年11月26日开市起停牌,并于2019年12月3日披露了该事项相关进展公告。
2、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公司股票停牌后,公司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写、递交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3、在公司召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会议过程中,相关的保密信息仅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诚信义务,没有泄露保密信息。
4、公司多次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公司已对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核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确保没有发生内幕交易。
综上,在本次交易中,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相关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避免内幕信息泄露,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
特此说明。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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