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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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技术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技术发展规划和技术决策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技术规划和技术决策进行研究,为公司董事会的相关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由5-7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至少两名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任命。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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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科技发展和新产品研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的技术投资和研发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在董事会要求下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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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委员应独立作出判断与决策建议。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保存。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书面报告上签字。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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