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211号
刘伯哲、孔令军、尹吉增、王奎旗、聂伟才、杜雅正、倪浩嫣、王燕、
荣辉、刘立存、刘国磊、肖林:
经查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4月27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为:会计师审计范围受限,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公司内部控制失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而且具有广泛性;公司面临较多诉讼和担保事项、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存在大量逾期债务等情况,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2019年4月3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判断对外担保、对外资金往来、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完整性;对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商誉等重大财务报表项目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你们作为公司时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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