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讨论,我们以独立和客观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子公司铁创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19年12月10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7名激励对象授予650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金智 汪学刚 黄兴旺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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