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 314 号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在2018年12月20日披露的《回购报告书》中称,你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的12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3亿元且不超过5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你公司在12月6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期限届满暨回购完成的公告》中称,截至 2019年 12 月 6 日,你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2,402,7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961%,支付的总金额为25,428.21万元(含交易费用)。至此,你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同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将回购金额下限由3亿元调整为2.5亿元。
我部对上述情况表示关注。请你公司:
1. 说明你公司已支付的回购金额与《回购报告书》中披露的回购金额下限3亿元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
2. 说明你公司《回购报告书》中将回购金额下限确定为 3 亿元的依据及其合理性、审慎性,相关公告内容是否存在误导式陈述,是否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3. 说明你公司将回购金额下限由3亿元调整为2.5亿元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披露回购方案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的规定。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12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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