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向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集团”)的全体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控股”)、烟台裕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泰投资”)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泰和集团,拟向烟台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裕泰投资、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姚振芳等12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65.02%股份,并向包括国丰控股或其关联企业在内的合计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泰和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丰控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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