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板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自有闲置资金较为充裕。在保证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短(不超过3个月)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短(不超过3个月)的银行理财产品,累计有效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范忠廷
包敦安
邹志勇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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