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购买车位租赁使用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购买车位租赁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购买车位租赁使用权暨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为商户提供便利的商业环境,完善公司商业物业的配套设施,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购买车位租赁使用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转让股权暨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突出主营业务,全面加快推进体育产业的转型,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模式和未来的发展战略。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公司债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公司债权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公开挂牌转让公司债权,有利于剥离公司低效资产,快速回笼资金,加快推进体育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的经营模式及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开挂牌转让公司债权事项。
独立董事:黄海燕、张海峰、谭洪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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