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2019-092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6,600万元
●诉讼进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某某、李某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1,8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李某某负担。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年5月,刘某某、李某某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6,600万元,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019年7月,合肥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7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76,800元由原告刘某某、李某某负担。2019年9月,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高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19)皖民终918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刘某某、李某某就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院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
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2019年7月25日和2019年9月5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6)、《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3)和《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80)。
二、诉讼案件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9)皖民终 918号),案经安徽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1,800元,由刘某某、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安徽省高院已对本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目前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对先前法院裁定查封的担保财产依法申请解封,并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及其他同类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同类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原告共计163人(不含本次披露案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合肥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期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6,146.43万元。在上述163起诉讼案件中,162 起诉讼案件已开庭审理。其中,72 起案件原告已撤回起诉(撤诉金额合计826.26万元,其中1起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剩余91起案件已作出一审判决,合肥市中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请金额合计5,320.17万元),其中33名原告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提起上诉涉及金额合计2,685.65万元),安徽省高院已判决驳回其中2起案件上诉,维持原判(驳回上诉金额合计13.73万元),其中一人申请再审(涉及金额1.83万元),剩余31起案件尚未收到二审判决书。
五、备查文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民终918号)。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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