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化科技: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影响及填补回报安排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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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844 900921 股票简称:丹化科技 丹科B股 公告编号:2019-063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影响及填补回
    
    报安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丹化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尔邦”或“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重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现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向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虹石化”)、连云港博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虹实业”)、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投资”)和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资产”)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斯尔邦100%股权。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7月31日。根据中联评估出具并经江苏省国资委备案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9】第1835号),以2019年7月31日为基准日,斯尔邦的评估价值为111.20亿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110.00亿元。
    
    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的决议公告日,即2019年6月14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3.66元/股。前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交易完成后,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将持有公司63.86%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盛虹石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缪汉根及朱红梅夫妇。
    
    二、关于本次重组对测算即期回报影响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当期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2018年度、2019年1-7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05.68万元、-13,882.37万元,每股收益分别为0.0020元、-0.1366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斯尔邦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将新增高附加值烯烃衍生物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范围将进一步涵盖丙烯腈、MMA、EVA、EO及其衍生物等一系列多元石化及精细化学品,上市公司的利润将有较大幅度的提升,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将得到显著增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1-7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5,530.37万元、-90,567.05万元,每股收益分别为0.0635元、-0.2252元;不考虑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商誉减值因素,上市公司2019年1-7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每股收益分别为31,628.27万元和0.0786元。
    
    综上,在不考虑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商誉减值因素的情况下,本次重组预计不会摊薄当期每股收益。但由于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商誉减值,仍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存在重组完成后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二)公司对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有所增加;因此,若未来上市公司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指标将存在下降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积极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1、加强对标的资产的整合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斯尔邦100%股权。斯尔邦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上市公司将根据标的资产所在行业的特点,积极加强资产整合,专注于主营业务发展,不断强化管理水平,提高标的资产未来长期盈利能力,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提供坚实保障。
    
    2、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同时,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上市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上市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上市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3、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形式等,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完善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提请投资者注意,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控股股东
    
    本次交易完成后,盛虹石化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为积极保障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盛虹石化已做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次重组中,本公司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为避免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提供了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措施。
    
    3、本公司将积极支持上市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健康发展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
    
    4、本承诺签署日后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缪汉根、朱红梅夫妇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积极保障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缪汉根、朱红梅夫妇已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次重组中,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博虹实业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为避免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提供了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措施;
    
    3、本人将积极支持上市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健康发展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
    
    4、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为积极保障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上市公司未来筹划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筹划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签署日后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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