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世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1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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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权限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在出现缺额的情况下,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并发表意见;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2名以上(含2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形式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邮件送达等。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有关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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