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
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涉及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2018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授予的88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B”级以上,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且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规划和正常
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
全性高的保本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现金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
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不超过3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岳珠 蔡桂如 周旭东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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