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5 证券简称:长荣股份 公告编号:2019-143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9年12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取消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及其子提案。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取消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1)。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9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8日(星期日)-2019年12月9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8日15:00至2019年12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7、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2日。
8、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莉女士
9、(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109,324,0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433,483,630 股的 25.2199%,占公司扣除 库存股后发行在 外股份总数423,387,356股的25.8213%。其中,中小股东0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433,483,630股的0.0000%,占公司扣除库存股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423,387,356股的0.0000%。(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 6 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63,973,8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433,483,630股的14.7581%,占公司扣除库存股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423,387,356股的15.1100%。其中,中
小股东4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73,8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433,483,630股的0.0170%,占公司扣除库存股后发行在外股份
总数423,387,356股的0.0174%。(3)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包括代理人)7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73,297,800股,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433,483,630股的39.9779%,占公司扣除库
存股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423,387,356股的40.9313%。其中,中小股东4人(户),
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73,8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433,483,630股的0.0170%,占公司扣除库存股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423,387,356
股的0.0174%。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等出席本次会议。
10、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2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74%;反对7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反对7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靳庆军、贾棣彦
3、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9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