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参与投资宁波海得泽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独立意见。
公司参与投资宁波海得泽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为了充分利用各方优势资源,通过专业化投资管理团队,积极寻找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拓展投资渠道,提高公司新项目的开发和投资能力,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同时,也将进一步寻求产业合作机会,加速公司的智能装备业务的升级和成长。促进公司业务更好的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战略规划。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有积极正面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参与投资宁波海得泽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永平 黄新奎 刘林青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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