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7 证券简称:必创科技 公告编号:2019-117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9年12月9日下午14:00。
3、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8日下午15:00至2019年12月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1号汇众2号楼710室公司第一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代啸宁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63,513,6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07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2,408,4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16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1,105,2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90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156,9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7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156,9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74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13,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6,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13,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6,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周宁律师、刘瑞元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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