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建设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对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本次节余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审慎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签署页)
赵凤高: 刘榕: 钱新: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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