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关于聘任总裁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曾英姿女士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曾英姿女士为公司总裁,任期同本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吕 巍 彭 娟 李俊德
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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