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后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增补两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因工作变动,PAN YING(潘颖)先生和龚侃侃先生于2019年12月3日分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PAN YING(潘颖)先生辞去
公司董事、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之职务,龚侃侃先生辞去公司董事、
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之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大股东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
在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增补张明翱先生、严
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名和审议程序合法;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上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准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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