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现就上述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提名,同意聘任张晓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张晓东先生具备与其行使岗位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本次会议涉及的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独立董事:韩辉、董国云、于秀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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